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卢禾田,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卢禾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卢禾田,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卢禾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