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明梅申请执行桐梓县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人漆明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人民医院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人民医院在工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桐梓县人民医院在工行桐梓县支行帐号为×××上的存款164860.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开户行:工行桐梓县支行;帐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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