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岚、黄贵华申请执行罗开强、冉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执行人赵岚,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黄贵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罗开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冉兴萍,广东省东莞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2014)桐法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开强、冉兴萍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兴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有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冉兴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的房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0099886号,所有权人:冉兴萍),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王 帅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