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贵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罗开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冉兴萍,广东省东莞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2014)桐法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开强、冉兴萍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兴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有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冉兴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的房产(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0099886号,所有权人:冉兴萍),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王 帅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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