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正庆,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开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71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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