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赖金培,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志刚与被申请人赖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赖金培应支付给申请人杨志刚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9.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金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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