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文申请执行李庆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人张少文,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李庆玉,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庆玉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庆玉系桐梓县民政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庆玉在桐梓县民政局每月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及年终绩效奖励予以扣留,扣留至244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余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