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成良,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成良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刘成良分期支付申请人吴向前80万元后,余本金723900元及逾期利息30万元(截至2015年7月21日)至今未履行。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刘成良将其名下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花园小区F2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000559)折价1003900元抵偿给申请人吴向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成良名下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花园小区F2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000559)折价1003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向前抵偿被执行人刘成良应履行的债务1003900元。
二、申请执行人吴向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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