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达贵申请执行桐梓县大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执行人王达贵,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大河煤矿(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桐梓县大河镇大河煤矿)。

组织机构代码761376854。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大河镇。

负责人:张磊。

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了王达贵申请执行桐梓县大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桐梓县大河煤矿应支付王达贵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7 680.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 730.20元。桐梓县大河煤矿未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大河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存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大河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730.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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