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穆莉支付4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绿洲豪园项目部一号楼有14-8、15-8两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绿洲豪园项目部一号楼14-8、15-8两套住房。
二、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