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世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孙良福,重庆市合川区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良福履行义务,退赔申请人周志云现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申请人唐世发现金人民币3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良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茅草铺分理处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良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茅草铺分理处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32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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