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冯昌明(曾用名冯明),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苏思平(又名苏小平),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桐法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作为担保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溶泉小区(房屋所有权证: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00005537号,房屋所有权人:聂强)房屋一套。查封其间,停止办理该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现因申请人已通过诉讼确认对被申请人冯昌明、苏思平的债权,已无须继续查封申请人提供作为担保的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溶泉小区(房屋所有权证: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00005537号,房屋所有权人:聂强)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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