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顺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路
法定代表人:姚友全,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顺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县支行账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桐梓县顺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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