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茅石乡
法定代表人:黎正勇,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的存款人民币16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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