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大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水坝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62号、第13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28129.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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