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桐梓县龙洋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桐梓县龙洋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山台村。

法定代表人罗永恒,系煤矿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桐梓县龙洋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4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桐法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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