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崔元佑,江西省上栗县人。
被执行人宋贵红,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程龙全申请执行崔元佑、宋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崔某某、宋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68 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桐法执字第4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赵洪松
代理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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