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宗春,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付小三,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33 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2000元并且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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