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四幢3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周小东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桐法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202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的存款202150元(帐号为:×××),现拟扣划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帐号为:×××)的存款20215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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