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6275XXXX
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会凌大厦3楼。
本院在执行方先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将应当支付的赔偿款11 647元汇到法院账户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赵洪松
审判员 陈 尧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万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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