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忠贵申请执行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6
申请执行人鄢忠贵,陕西省安康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春银,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胡桃兴,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大敬,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忠新,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忠辉,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永红,陕西省紫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白少元,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世海,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郑有良,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军,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何国现,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龙强,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乐兴武,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宋文安,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永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刚,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朱宗胜,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永飞,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梁元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水柴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402号仲裁裁决书,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鄢忠贵等二十一人人民币共计84489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84489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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