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式琴申请执行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6
申请执行人苏式琴,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苏式琴申请执行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的帐户在桐梓县财政局燎原分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存款1683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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