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该矿负责人。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
本院执行的王建国与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应当支付给王建国132287.25元,利息929.75元,并承担执行费1883元,经查,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遵义红旗路支行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该款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桐梓县松坎道角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存款135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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