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富润煤矿。
法定代表人潘杏三。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桐梓县花秋镇青山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富润煤矿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富润煤矿前身桐梓县石关煤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桐梓县石关煤矿在桐梓县财政局安全生产保证金中的19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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