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蒲元和,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王英,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第51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恢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分理处存款中的124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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