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申请执行杨朝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6
原告陆鑫,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杨朝浪,又名杨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朝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其本人同意用遵义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楚九项目部的工程款来兑现。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朝浪在遵义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楚九项目部由工程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朝浪在遵义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楚九项目部工程款14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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