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九园国际二期组团C栋C-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中,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涛,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土桥正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花溪支行有存款。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花溪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70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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