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段昌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梓县鼎立煤矿,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官渡河村。
负责人廖颖,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514150元,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县支行的存款323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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