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国培,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桥头。
法定代表人廖俊。
第三人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九州时代维稳工作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培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培在第三人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款项存于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九州时代维稳工作组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凯山支行账户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第三人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九州时代维稳工作组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凯山支行账户存款中的56万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用作杨志洪申请执行杨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兑现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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