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娄剑,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涂树花,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程序有问题,申请人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鑫
审判员 陈 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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