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梓县乾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小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少帅桥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桐梓县乾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桐梓县乾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4313元扣划到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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