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羊磴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武斌,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桐梓县羊磴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桐梓县羊磴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存款42626元扣划到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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