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绅达广场B栋13-1号(房屋编码×××,面积53.96㎡)、13-2号(房屋编码×××,面积49.41㎡)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祥所有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绅达广场B栋13-1号(房屋编码×××,面积53.96㎡)、13-2号(房屋编码×××,面积49.41㎡)房屋。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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