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容申请执行杨X伦、杨X银侵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06
申请执行人陈X容,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营盘村坪子组。

被执行人杨X伦,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营盘村坪子组。

被执行人杨X银,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营盘村坪子组。

原告陈X容与被告杨X伦、杨X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黔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确定由杨X伦、杨X银共同赔偿陈X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9734.96元,案件受理费180元。但被告杨X伦、杨X银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X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X伦、杨X银现长期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陈云容的意见是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4 )黔县执初字第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郡 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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