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继,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太白桥。
被执行人重庆市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47号北苑11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 鑫
审判员 陈 刚 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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