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黔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6
申请人遵义黔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桂生,该公司经理。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属实。

委托代理人唐运德。

被执行人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黎胜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鑫

审判员  陈 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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