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桂生,该公司经理。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属实。
委托代理人唐运德。
被执行人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黎胜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鑫
审判员 陈 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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