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庆录,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黎冬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行执审字第5号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2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份履行完毕13200元,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国 鑫
审判员 陈 刚 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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