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缪荣珍,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7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缪荣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账号户名上的人民币存款4000元扣划到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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