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德华,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2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望京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在中国银行北京望京支行上的人民币存款728314元扣划到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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