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钊,男,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麻小银,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某民,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申请执行文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文某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利息及部分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某民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申请执行的(2014)松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第一项“被告文某民自愿于2015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和部分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一案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济洲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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