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云,男,1959年2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乡。
被执行人田X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
本院在执行吴X云申请执行田X富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X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02月0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吴X云护理费、误工费等2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5.00元、执行费275.00元共计2566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该义务。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济洲
审 判 员 屈锡明
代理审判员 邓海超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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