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兴、龙X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4
申请执行人龙X,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龙X兴,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龙X各项赔偿款额185218.00元,承担执行费2678.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松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屈锡明

审判员  邓海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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