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龙X兴,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龙X各项赔偿款额185218.00元,承担执行费2678.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松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屈锡明
审判员 邓海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