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某峰、李某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4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县计生局法规股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冲,男,大路乡计生办依法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某峰,男,汉族,农业户口,1982年09月04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

被执行人李某珍,女,汉族,农业户口,1980年07月25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某峰、李某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峰、李某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会1998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峰、李某珍二人与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某峰、李某珍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晓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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