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华流江,男,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男,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申请执行人贝某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贵州省松桃民族中学所享有50000.00元货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贝某章货款47425.00元,诉讼费1160.00元、执行费1415.00元。尚欠余款53575.00元,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经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且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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