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XX,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舒XX,男,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雷XX之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石XX申请执行雷XX、舒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雷XX、舒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石XX借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XX在限期内主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法执字第33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舒山恋
审判员 屈锡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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