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龙浪奔,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通双,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市吉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溶江大桥。
法定代表人叶庆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龙某生申请执行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吉首市吉兰建材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龙某生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为由,由于本案的两被执行人分属不同辖区,而且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为方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又能尽快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5)松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本院作出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对不同的被执行人分开主张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晓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麻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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