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杨松芬与杨昌稳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杨松芬,女,汉族,1998年1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妹群,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系杨松芬母亲)

申请执行人杨昌吉,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农民(系智障残疾人)。

法定代理人杨建珍,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杨昌吉胞姐)

被执行人杨昌稳,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松民保字第06-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昌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394394.39元。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松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杨昌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松芬人民币330557.00元;2、由被告杨昌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昌吉人民币100000.00元。现该案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杨昌稳未按期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杨松芬、杨昌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昌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394394.39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杨昌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330557.00元至申请执行人杨松芬之法定代理人徐妹群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账号:xxx。

三、划拨被执行人杨昌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63837.39元至申请执行人杨昌吉之法定代理人杨建珍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桃县大坪场镇营业所,账号:xxx。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欣刚

审判员  喻虹钧

审判员  徐瑶英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谌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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