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申请执行黄X威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罗X,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黄X威,男,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谢伟超,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4日依法受理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X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X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8月7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罗X1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威于2014年8月6日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济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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