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冷高江。
本院在执行朱民志申请执行冷高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以(2015)玉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冷高江存款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民志,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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