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湘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恩,该行金融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泽光,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才学,务农。
被执行人杨凡,务农。
被执行人杨水林,务农。
被执行人杨俊发,侗族务农。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才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才学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58162.6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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