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杰与黄洪武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黄智杰。

被执行人黄洪武。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智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洪武支付自2015年7月起的生活费每月1300元及大学学费4454.9元。被执行人黄洪武已经自动履行案件兑现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