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洪武。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智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洪武支付自2015年7月起的生活费每月1300元及大学学费4454.9元。被执行人黄洪武已经自动履行案件兑现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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